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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定金”再谈合同? 溧阳消协支持诉讼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1-08-18 04:50:53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消费者协会

  日常生活中,买房、买车、买家具等等,定金无处不在。8月10日,江苏省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陆某诉讼要求返还“定金”维权案件胜诉,商家退还陆某300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2020年7月31日晚,陆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溧阳市某建材经营部交款3000元,商家开具收款收据一张,上面列着:衣柜,定金,3000元;备注栏写着:可享受橱柜,木门,窗帘等政策,定4品送西门子洗衣机;客户签字确认:陆某,销售顾问:张某。交款后,双方就开始了长达数月以微信聊天方式协商定制合同内容的约定过程。

  2021年3月,陆某认为商家衣柜要价过高而无法接受,决定不订购了,要求商家退还3000元,商家认为这3000元为合同定金,消费者不订购衣柜,是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在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陆某向溧阳市消协投诉。

  消协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联系销售顾问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表示,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定制合同具体内容当时什么都没有谈,就只是交了一个定金钱3000元。“合同内容是陆某交完钱后接下来几个月和我在微信上谈的,”张某说,“这期间我们的衣柜设计师没有到陆某新房子里去过,没有量出需定制衣柜尺寸,没有按尺寸设计出衣柜图纸,没有按图纸和相应的材质情况计算出总价格,没有向消费者报价并经其同意。微信聊天中只是把衣柜计价方式告诉了陆某,陆某认为价格过高,决定不做了,问我要回定金,但我们老板不肯退。”

  溧阳市消协调查后给出调解意见,但商家坚持认为3000元是定金,陆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定金不退。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协遂支持陆某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8月4日,该案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陆某委托,溧阳市消协推荐,消协负责人出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消协负责人当庭呈交《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意见书》。

  本案中,消费者陆某和商家之间争议的焦点是3000元是否是定金。庭审中,溧阳市消协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定金之前,陆某未与商家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定制合同,交点钱只是表达诚意,商家虽开出收款收据,写明此款为定金,消费者签字,但法律上不能据此认定该款为定金,定金不可能对先交定金后谈合同内容的不存在的合同进行担保。其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本案中,衣柜的数量、价款约定不明确,预缴3000元性质应当作有利于陆某的解释,商家收取的3000元,只是陆某将来可在该店消费的预收款或者诚意金,不是合同定金,如果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应当予以退款。

  法庭在详细听取诉讼双方意见后未作当庭宣判,择期做出依法判决。2021年8月10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退还原告陆某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虽以消费者权益得到维护告终,但交定金容易,退定金难,溧阳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定制商品时,除了详尽了解商品各项细节,还要就定制商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定制商品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日期等,在未签订合同之前,不要盲目冲动,轻易交付定金,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交付定金及其他款项后,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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