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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中途转让引纠纷 消费者时隔一年获退款

发布时间:2021-07-13 13:06:59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消费者协会

  健身馆会员因怀孕特地请假一年暂停私教课程,没想到在此期间,原健身馆转让给另一家品牌健身馆,会员会籍资格也被单方转让。7月7日,福建省消委会通报了这起健身馆擅自处理消费者会籍资格纠纷,福州菲克力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约,退还会员剩余费用1万元。

  2021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其夫妻二人于2018年在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古德菲力健身馆充值办理健身会员卡,并购买了私教课程,后因妻子怀孕中断健身。2019年下半年,二人决定恢复健身课程,却发现健身馆已经易主了,张先生夫妻二人对此一无所知,且新的健身馆一直处于关闭的状态。张先生经多方波折后联系上古德菲力福州省体店,被告知原台江区元洪店已经转让给了另一家品牌健身馆,他们没有责任继续负责张先生夫妻二人在元洪店的相关事宜。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福州菲克力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德菲力健身馆福州注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表示古德菲力元洪城店已经转让给另一家品牌健身馆经营,双方达成了会员接受协议,并就相关事宜在台江区元洪城醒目位置贴出告示广泛告知该消息,因此后续事宜他们不再继续负责,张先生申请退款事宜应该找新品牌健身馆。

  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同,表示其妻子因为怀孕特向原古德菲力元洪店办理请假一年的手续,期间没有去元洪城商场,不知道公告事宜,且二人均未接到有关健身馆易主自己被转会的讯息。截至投诉之日,夫妻二人的私教课程分别还剩30余节和20余节。

  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因健身馆在转让前,未将转让事宜告知消费者,事后仅凭单方面的告示行为擅自处分消费者的会籍资格已经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能以健身馆易主,会员转让为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经调解,近日,福州菲克力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张先生夫妻二人退还剩余费用1万元。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纠纷中,张先生夫妻二人与古德菲力健身馆成立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预付卡消费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健身馆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关门停业,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健身房将服务主体变更为第三人的,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征得消费者张先生夫妻二人的同意,否则合同转让行为对张先生夫妻二人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可以行使解除权,因此张先生夫妻二人提出的退款请求是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经营者也应退还该款项,若是提供服务的可折价退还剩余款项。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不要因为商家承诺盲目冲动作出选择,重点要综合考量商家商誉和经济实力,谨慎、理性消费。尤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还可以对退费的条件等问题进行细致约定,并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如商家存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缩短服务有效期限、减少承诺项目、擅自增加服务条件、产品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wqxw/2021/0712/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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