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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定金有限制 事先约定减损失

发布时间:2021-07-10 14:37:21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咨询内容】
近期,消费者裘女士向我委咨询:她在一家商店内订购了一批木地板,并当场支付一万元钱款。由于她现在对该地板不满意,她是否能够要求商家退款。
【咨询回复】
经我委调查了解,裘女士和商家签订的是建材商品订购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商品的规格、送货时间、总价等有效信息,所支付的钱款明细为商品定金。该批地板没有质量问题,且商家也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约定好的商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裘女士如果不喜欢该款商品,商家是可以不退还定金的。但裘女士所支付的一万元费用明显高于商品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依据《民法典》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商家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的定金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数额可以多 一点也可以少一点,但是定金的总价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可先和商家协商具体的金额后再签订书面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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