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消费者陈先生向我委来电咨询:他在一家旅店内住宿,该店设施陈旧,他对其服务非常不满,在告知前台服务人员后准备离开旅店。旅店服务人员将其拦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他认为旅店扣留他并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该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他是否能够要求旅店赔偿他精神损失?
【咨询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的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构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且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该旅店的服务人员在陈先生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对其离开的行为进行了关闭店门的阻拦,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该服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陈先生无权要求旅店赔偿他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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