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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顺义法院通报:保安捡到贵重物品没有妥善保管,致物品丢失,被法院判决赔偿失主损失。
保安何先生在值夜班时捡到三个袋子,因数日内未联系到失主,何先生便将三个袋子随意放置在了值班室门口的桌子上。
不久,失主李某联系到何先生,自述这三个袋子系其意外丢失,请求予以返还。但此时物品已经丢失。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认为,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某在确认遗失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向拾得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拾得遗失物者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不能及时通知到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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