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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保单”遇上“真事故”,赔不了……

发布时间:2021-03-18 12:29:2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这份保单是伪造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啊,怎么会这样……你的保单,“体检”了吗?

车祸,造成车损人伤

2019年8月的一天,老杨与小张驾驶汽车相向行驶,老杨操作失误,造成两车相撞,小张在事故中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杨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理赔,保单原系伪造

事故发生后,老杨想起自己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有商业三者险,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核对保单时,却怎么也查不到投保记录。后经调查发现,2019年3月,老杨准备给车辆购买商业三者险,听说街坊邻居小陈在保险公司上班,遂向小陈咨询购买保险事宜。小陈早就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了,但一时贪心,谎称自己是保险业务员,可以优惠费率办理保险,老杨信以为真。小陈收取老杨“保险费”后,仿照保险公司保险单样式,伪造了保险单交给老杨。因保险单系伪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老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并不知道小陈已离职,保险单真假也分不清楚,小陈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即为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结合本案

成立表见代理的一个关键要件是: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这种“事实”或者“理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而非相对人的主观臆断。本案中,保险单是小陈伪造的,并非来源于保险公司;小陈早已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与保险公司间不存在特殊关系;老杨听别人说小陈在保险公司上班,其“投保时”对小陈身份的认识完全属于主观臆断。因此,本案不存在可以使老杨相信小陈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小陈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骗的问题,老杨可另行追究小陈的法律责任。

法官寄语

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从业人员流动大,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员投保时,要注意审查保险业务员身份及保单的真实性。拿到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后,一定要及时去保险公司或者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验投保状态,有问题可以及早发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雷书彦)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2/t20210203_27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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