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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贵港市广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4 20 05 02 7068)、广西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1 20 01 06 0180)、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 20 12 05 1229)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注销上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自注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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