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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建议为: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在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平台义务而承担责任的投诉范围内适用本实施意见中关于投诉信息公示、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及行政约谈的相关规定”。
未采纳原因为:该建议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国市监稽规〔2023〕6号)第九条“投诉不予公示”的范畴,且投诉信息公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与被公示者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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