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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8日,李女士在玉环某海鲜楼就餐,期间自带劲酒2瓶,结账时被要求支付10元“开瓶费”(5元/瓶),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但商家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商家联系。海鲜楼负责人表示,收取“开瓶费”是餐饮行业的惯例,主要针对顾客自带酒水增加服务工作,且已经在经营场所内对上述情况予以告示。李女士认为,收取“开瓶费”是霸王条款,且就餐过程中都是自己开瓶,海鲜楼工作人员并没有提供相应开瓶服务,收费金额虽少但不合理不合法。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商家指出收取费用要合理合法,“开瓶费”属于霸王条款,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李女士10元。
【案例评析】
餐饮行业中的“收取开瓶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商家以已公示告知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强制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系“霸王条款”、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收取“开瓶费”的告示,收取消费者5元/瓶“开瓶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警示】
玉环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是强制性的不公平格式合同。遇到收取“开瓶费”等类似行为,要索取“开瓶费”的凭证和票据,并了解经营者有无明码标价等标识,若发现有欺诈行为,应当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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